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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的使用要求

【字号 】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打印本页

对审定通过的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免检证书既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颁发,也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发。

免检证书是证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许可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在免检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更换免检证书:一是使用新的注册商标的;二是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的。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后自行印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任何企业均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也不得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免检的产品上,包括在申请产品免检的材料中未报告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也不能使用免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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