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级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产品具有批量生产能力,连续稳定生产三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过批量质量不合格;
(三)申报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重视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工艺水平的技术水平保持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实物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六)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或因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重大质量事故;近两年内未出现过产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