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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服务工作

【字号 】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高新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⑶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对企业的好处:
⑴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⑵ 申请人可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后,享受政府拨付支持资金待遇;
⑶ 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企业。
⑷ 申请人可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享受政策待遇;
⑸ 在企业扩大经营方面以及参加招投标项目中占据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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